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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3285507/201612-00352 | 名 称: 牌楼镇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
生成日期: 2016-12-29 | 发布机构: 牌楼镇 |
组配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 主题分类: |
文 号: | 语 种: |
关 键 词: | 内容概述: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牌楼镇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镇主要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人(或经办人)负实责。
第二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镇政府投诉,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要求的,由镇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条 违反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以及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