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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3285507/201612-00352 名  称:  牌楼镇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生成日期:  2016-12-29 发布机构:  牌楼镇
组配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主题分类:  
文  号:   语  种:  
关 键 词:   内容概述: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牌楼镇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镇主要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人(或经办人)负实责。

第二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镇政府投诉,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要求的,由镇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条 违反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以及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