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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32847231/201711-00387 | 名 称: 关于做好主城区内烟花爆竹全面禁售工作的通知 |
生成日期: 2017-11-06 | 发布机构: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救援信息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文 号: | 语 种: 中文 |
关 键 词: 烟花爆竹 | 内容概述: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关于做好主城区内烟花爆竹全面禁售工作的通知
池阳街道办事处,秋浦街道办事处、清风街道办事处,杏花村街道办事处、江口街道办事处、马衙街道办事处、梅龙街道办事处:
根据市政府要求,我市主城区范围内(长江以南、九华河以西、铜九铁路和沪渝高速公路以北、秋浦河以东建成区的区域范围,包括老城区、东部新城区、平天湖风景区、科教园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建成区。)的烟花爆竹经营户的许可证到期后(大部分于11月8日到期),不再予以换证。请各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督促各经营户妥善处置好店内的烟花爆竹,在许可证到期后不得继续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另外,请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在各经营户许可证到期后,不得再对其提供烟花爆竹制品。
烟花爆竹经营户经营许可证到期后,仍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我局将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请各街道办事处立即将此文件传达至辖区内的所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并做好送达记录。
池州市贵池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