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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32847231/201707-01028 名  称:  池州市贵池区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生成日期:  2017-07-21 发布机构: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采购政策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文  号:   语  种:  中文
关 键 词:  采购政策 内容概述: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池州市贵池区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政府采购渠道,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省财政厅《关于推广网上商城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财购〔2017〕52号)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市、区一体化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用于贵池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网上商城范围内的商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是指由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搭建,通过向社会公开征集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入围供应商,再由入围供应商对其所供产品在线维护,采购人在品目范围内选择适用产品并进行网上采购的政府采购平台。

  第四条  网上商城采购的品目及限额标准,由区财政局拟定具体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作为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公布内容一并发布。如遇调整,及时发文公布。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网上商城采购监督工作。区政府采购中心依托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网上商城业务查询、指导协调、信息辅助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六条  网上商城采购方式分为直接采购、竞价采购,由采购人根据网上商城相关规定选择实施。

  第七条  采购人在网上商城可直接选购商品,也可依据本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采取竞价方式采购。

  第八条  竞价采购为采购预算在一定限额范围内的办公设备、设施、通用类服务等采购项目。采购人须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采购人登陆网上商城,在网上商城提出采购需求,形成竞价公告和竞价文件,网上商城供应商按规定流程参加竞价,按约定的竞价规则确定成交单位。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九条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采购程序:

  1.采购人申报采购计划,经区财政部门核准,由采购人自行登录网上商城上传审核材料后实施采购。

  2.采购人根据拟采购产品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质量等因素,在网上商城分别与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价格、优惠条件等方面洽谈,按照“质优价廉、售后服务好”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3.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应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供货时间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4.采购合同签订后,区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人上传的区财政部门审核材料审核采购合同,审核通过后予以合同见证盖章。

  5.采购人按采购合同条款内容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对于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等直接使用无需安装的货物类商品,采购人应在货到现场验收完毕;对于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等需安装的货物类商品和服务类项目,应在项目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

  6.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凭采购合同、发票、验收报告等材料办理货款支付等相关事宜。

  7.采购人在采购结束后,须对供应商的商品和服务进行评价。

  第十条  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人直接登录网上商城通过直接采购或竞价采购方式进行选择、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续签订合同、验收、货款支付等由采购人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自行办理,无须经过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核、见证。

  第十一条  网上商城产品不能满足采购人需求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各单位网上商城采购的日常检查、统计上报和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本办法等有关招标采购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上报有关监管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采购人一个年度内不得超限额标准网上直购,不得在采购过程中提出任何有倾向性、排他性的要求,不得向网上商城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合同范围的不合理要求。采购人无故不验收或不履行采购合同的,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签订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供货的,应上报有关监管部门记入供应商失信行为信息档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有关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五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可就价格动态及其他违反网上商城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问题,可依法向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咨询,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有关监管部门对违规供应商依法进行处罚。供应商有虚假举报或恶意质疑、投诉行为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若有与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其他未尽事宜按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网上商城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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