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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32847231/201711-00317 名  称:  2017年住房保障——分配程序信息
生成日期:  2017-11-07 发布机构: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保障房分配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文  号:   语  种:  中文
关 键 词:  分配 内容概述: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2017年住房保障——分配程序信息

一、分配原则及监督

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遵循“如实申请、严格审核、公开公证、虚假必惩、违规必纠”的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申请时间及地点

申请时间为**年**月**日至 **月**日,申请地点为申请人户口所辖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

三、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廉租住房政策: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确定的最低收入标准;

   (二)家庭成员具有本市主城区非农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主城区非农户口两年以上(含两年);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含15 平方米)且户均住房建筑面积在60 平方米以下(含60 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为2 人以上(含2 人),并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一)已享受过我区房改福利分房、集资建房或者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

(二)在申请日之前5年内有出售、转让或赠与自有住房行为的

(三)原先夫妻共有住房,离异后住房归另一方所有但离异时间至申请日止不满3年的无房方;

(四)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在城区范围内有住房且包括申请人家庭在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的;

四、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1申请人持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有效证明、现住房状况证明向居住地社居委提出申请,并填写《池州市主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同时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出具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家庭成员都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对象,允许其在监护人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前提下申请保障性廉租住房。

(二)审核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初审。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 个工作日内安排民政、公安等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并根据入户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社居委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为10 日。

(2)当地街道办事处将公示后的初审意见报贵池区保障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查。具体复查工作由贵池区保障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公安、民政、房管、等部门复核审查。复查结果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 日,无异议的,由贵池区保障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确认资格;对有异议的,贵池区保障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0 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确认资格的决定。公示后的确认资格结果报贵池区政府批准。

(三)分配

1、对取得廉租房配租资格的申请人,由贵池区保障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地点内参加分配选房,接到通知书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在通知的规定时间内到场,逾期未到者,视同自动放弃选房资格。

2贵池区保障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优先面向已经申请、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轮候顺序,综合考虑优先实物配租;同等条件下,采取摇号方式确定配租对象。

3、抽签活动由贵池区保障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监察部门现场监督,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采取摇号的方式摇取楼、房号。

4、抽选房号后,由贵池区保障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申请人发放《廉租住房入住证》,注明配租廉租住房地点、面积、幢号、房号等。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凭《廉租住房入住证》到区相关管理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向财政专户缴纳年度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后,领取配租廉租住房钥匙。

5、申请人未在通知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该批次的廉租住房租住资格,每个家庭只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有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6、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每二年一签。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在合同期满前60日内提出申请,如实向贵池区保障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低收入家庭人口、户籍、经济收入和住房状况变动情况。经贵池区保障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退出廉租住房。

7、廉租住房小区统一由物业公司管理,水、电、宽带、电视收视费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8、进入选房资格名单中的申请人若放弃选房,至少在选房日3日前向贵池区保障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放弃选房书面申请,经同意后仍可继续享受廉租房租赁补贴。

五、廉租住房的退出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情况的;

2、提供的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收入证明、住房状况等资料、证件不真实的;

3、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期间,家庭另外购置或承租其他住房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7、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8、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情况。

(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必须在核定之日起30日内退出房屋;拒不退出的,由贵池区保障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强制退出,拒不执行的,由贵池区保障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退出期间租金按市场价收取。

(四)贵池区保障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民政部门随时受理群众举报,一经查实将取消申请人的低保及廉租住房承租资格。

贵池区保障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566-2022655.

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电话:0566—2023316.

民政部门举报电话:0566—2418505.

六、法律责任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由贵池区保障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其登记资格,区民政部门取消其低保或低收入家庭资格,收回其领取的低保金。在廉租住房分配过程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由贵池区保障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