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2847231/201711-00036 | 名 称: 贵池区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实施细则 |
生成日期: 2017-10-22 | 发布机构: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制度和计划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文 号: | 语 种: 中文 |
关 键 词: 贵池区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实施细则 | 内容概述: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贵池区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实施细则
贵政办〔2014〕74号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池区审计机关审计结果
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贵池工业园区、前江工业园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贵池区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25日
贵池区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审计结果公开,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提高审计工作公信力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专题报告、综合报告、工作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
第三条 审计机关公开审计结果,应当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由组织实施的审计机关公开审计结果;上级审计机关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审计项目,由授权审计机关公开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开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二)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及其它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三)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基金的审计结果;
(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五)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审计结果;
(六)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
(八)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关键环节改革以及社会保障、公务支出、公款消费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涉及全区重大经济政策实施、公共服务、资源环保以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的审计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公开的其它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积极探索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制度。根据审计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在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单位以外的一定范围通报审计情况;经批准,可以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六条 公开的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审计结果内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
(二)反映审计结果内容的文书已生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的,公开审计结果应当在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束后按照规定进行。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开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 (调查)评价意见;
(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及审计(调查)建议;
(五)被审计(调查)单位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八条 在公开审计结果时,审计结果不得公布下列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
(二)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它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审计机关认为不公开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布。
第九条 审计机关公开审计结果,应当按照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审计报告出具前征求被审计对象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告知将以适当方式公开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公开时一般不再征求意见,但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再次征求意见。
需要公开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或者经济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事项情况的,应当与受理移送部门协商一致。
第十条 审计结果公开应当分别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它财政收支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需要公开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向本级人民政府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以及其它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授权审计或者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经过授权机关或者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批准;
(四)党政领导机关交办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报经交办单位同意;
(五)其它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由审计机关决定,并提前7日报区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公开审计结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单项公告,即对单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告;
(二)分类公告,即对同类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告;
(三)综合公告,即对多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综合性公告。
(四)结果通报,即对单个、同类、多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政府、部门或者单位通报。
具体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告方式,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通过印发书面的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向社会公开;
(二)通过本级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审计机关网站发布;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发布;
(四)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发布;
(五)通过其它适当形式发布。
审计结果公告,可采用一种形式,也可同时采用多种形式。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公开审计结果,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统一办理,严格履行审核、审查、批准程序。
审计机关内设机构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向社会公布审计情况和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四条 审计结果公开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90日内予以发布,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发布时间。
第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审计结果的;
(二)审计结果公开后,发现有重大事实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阻碍审计结果公开,影响审计机关正常工作的;
(五)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印发